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关于信托计划缴纳增值税的临时公告

时间:2017-06-12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16年12月21日、2017年1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文),上述通知要求“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信托公司成立的信托计划(系“资管产品”之一)属于上述通知规范范围。
    依据上述“通知”要求,我公司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将对我公司2017年7月1日(含)以后存续的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此将会导致信托税费增加,可分配信托财产减少,部分存续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或将有所下降,请委托人/受益人知悉。
    上述“通知”亦提及,“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我公司届时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如有疑问,您可致电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6666咨询或联系对应财富/信托经理。感谢您对我公司的支持!
    特此公告!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