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内容

时间:2017-06-12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具有如下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罪名及其界限
(一)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涉及到三个罪名: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2.《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92条和第199条的规定,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但二者之间的犯罪构成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且社会危害性相差悬殊,因此在判处的刑罚上有较大差别。
集资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取的是以诈骗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集资的主要目的不是用于经营活动,而是进行挥霍或者携款潜逃或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的存款主要也是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非法集资犯罪的危害
    非法集资作为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经济犯罪,往往因为涉及区域广泛、集资参与者众多,使得案件处置难度很大。而且常常由于经营不善或犯罪分子侵吞、挥霍及转移资产,造成案件最终挽损率普遍偏低,有的甚至是血本无归,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甚至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其危害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扰乱金融运行秩序,破坏经济建设
非法集资宣传暴利诱使部分储户将积蓄投向非法集资,甚至纷纷提走在银行的储蓄,转存到非法集资者处,大大削弱了银行筹资能力,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不利于国家银行集中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建设。同时,该类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金额巨大,大量资金在暴利引诱下短时问集聚,从而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不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和金融宏观调控,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妨碍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二)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类犯罪参与人数众多,成百上千甚至数万人,多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参与种植、养殖类集资活动的多为农民。在高回报的诱惑下,很多人倾其所有甚至举债投资,一旦公司崩盘或公司组织人员携款外逃,一些受骗群众发现自己的血汗钱无法收回甚至倾家荡产时,极易情绪失控,采取上访、静坐、游行、绝食等过激行为,给政府施加压力。这类案件还很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由群访、闹访演变成敏感复杂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威胁公众资金安全,易引发其他刑事案件
一些非法集资公司表面上虽为实体,但多数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交易结算关系,多是大肆挥霍,胡乱“投资”,即使有部分资金真正用于投资,也根本不会产生所承诺的高收益,其本质就是靠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资金本息,因此,最终必然因资金链断裂而导致融资活动全面崩盘。非法集资的被害者为急于挽回经济损失,往往会采取一些非法手段进行索要,这势必会触犯法律,给自身带来更大的伤害和损失。
(四)易滋生公职犯罪,损害政府形象
一方面,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与虚假出资、金融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交织,一些公司和个人为创造非法集资便利条件,往往想方设法拉拢当地党政官员,容易滋生贪污贿赂等犯罪。另一方面,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实施,许多环节都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官员的不作为或滥作为有所关联。在一定程度上,许多群众正是出于对政府的信任,甚至是对国家政策的积极响应而参与非法集资,而犯罪的屡屡得逞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比如,涉案公司多系经工商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公司,有的政府官员参与涉案公司的庆典,有的官方媒体曾长期对涉案公司进行正面宣传报道,涉案公司集资行为持续数年之久而无人监管等。
六、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种类和形式多样,随着近年来国家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加大,非法集资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作为普通百姓应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呢?
(一)树立正确的投资、致富理念。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免费的午餐”的信条,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大量的案例表明,非法集资活动的受害者,多为城市下岗职工、退休职工和中低收入人员,一些人把毕生的积蓄甚至保命钱都投入其中。非法集资者之所以能骗这么多钱,根本原因是他们抓住了人们贪财、想轻易获利的心理。因此,对企业或个人宣称的“无(低)风险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保底收益”的投资项目应进行冷静分析,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二)提高法律意识。非法集资名目繁多,眼花缭乱,而且通过做广告等吸引人,越是这样,老百姓越应该提高法律意识。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来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三)投资的对象要找有信誉和熟悉的公司、企业,不要盲目听信广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不法分子为掩饰其非法目的,往往打着高收益的幌子,选择豪华办公场所,甚至“热衷”于社会福利事业,聘请“名人”作广告来以“包装”形象,掩盖非法勾当。此外,不法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四)增强理性投资意识。要识别哪些是理财项目,哪些是投资产业,理财要尽量找专家,金融部门提供的理财项目比较稳妥一点;投资实业自己要了解,不要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来搞投资。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低风险、高回报是反投资规律的,但不法分子为了增强投资人的信心,有的运用先期向客户兑现高息承诺的策略,紧紧地套牢客户,然后吸收新的集资款添补窟窿,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腾挪回补,维持“庞氏骗局”的延续。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