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类信托业务

兴业信托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在融资方提供足值担保(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土地使用权质押、在建工程抵押、企业集团担保等)的情况下,向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优质房地产企业及其他资信优良的企业等融资方发放信托贷款,为融资方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同时,客户也获得了相应的收益。 与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相比,信托公司直接融资的方式较为灵活,除贷款外,还可采用租赁、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融资。

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


兴业信托担任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募集的信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为委托人获取证券投资收益。
案例:“中睿合银5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兴业信托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由深圳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信托资金运用于证券市场。

其他资产管理类业务及其他居间类业务

其他资产管理类业务由兴业信托担任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对信托资金的投资运用效果承担责任。包括由信托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计划;作为财务性投资或夹层融资,设立直接股权投资类信托计划;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信托。 其他居间类业务包括单纯受托管理和财务顾问等。兴业信托主要担任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和委托人指令执行或提出建议,包括财务顾问、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基金信托、债券承销等。

公益信托业务

兴业信托根据有关信托法规规定,为委托人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提供受托管理服务。所谓公共利益目的,主要是指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