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内容(四)

时间:2015-05-26
    四、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罪名及其界限
    (一)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涉及到三个罪名: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2.《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92条和第199条的规定,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但二者之间的犯罪构成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且社会危害性相差悬殊,因此在判处的刑罚上有较大差别。
    集资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取的是以诈骗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集资的主要目的不是用于经营活动,而是进行挥霍或者携款潜逃或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的存款主要也是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