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信托·兴晟-睿郡承非鑫享20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成立日期:2025-10-31
最低认购度:
100万元
信托期限:
180个月
信托类型:
集合
存续中
受托人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规模 最低成立规模1000万元,对应信托最低成立份额为1000万份。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实际成立规模
产品类型 权益类
风险等级 R5
受益级别设置 详见信托计划文件
合格投资者范围 届时以具体项目信托文件约定为准
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1)受益人赎回 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属于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方式之一。 赎回信托单位时,分配的信托计划利益为: 赎回开放日受益人有效赎回的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该赎回开放日受益人有效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该信托单位净值未计提浮动信托报酬及浮动部分代理销售费用)-该受益人该笔赎回信托单位份数对应的浮动信托报酬及浮动部分代理销售费用(如有)-赎回费用(如有)。 受托人于赎回开放日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在该赎回开放日后一日注销,受托人于该赎回开放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赎回资金划付至各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2)存续期分红 信托存续期间,在符合信托利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通过现金分红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以下简称“收益分配”),具体分配金额、分配次数以及信托利益分配的基准日(以下简称“分红确认日”)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确定。 分红确认日进行分红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应不低于【1.0000】元。受托人决定进行期间收益分配的,应于分红确认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于分红确认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期间分配收益划付至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账户。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有权变更分红方案且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2、信托终止时的信托利益分配 (1)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以信托计划终止时全部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不含浮动信托报酬)和其他负债(如有)后的余额为限向信托计划终止时存续的信托单位平均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有权将每份信托单位应承担的浮动信托报酬从该信托单位应分配的信托利益中扣除。其中,信托计划终止日受益人持有的每份信托单位应承担的浮动信托报酬根据信托合同第九条约定确认。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划付至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账户,如因证券市场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除外。 (2)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或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如因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标的金融产品无法全部赎回,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信托财产尚未全部变现的,信托计划终止日自动顺延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之日。该等情况下,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按上述第(1)项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期限 180个月
备注 一、收费标准: 1、认/申购费:认/申购信托单位时,委托人需另外交纳认/申购费用。委托人认/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时,除缴付认购资金外,须另行支付认/申购费,金额为:认/申购资金金额×认/申购费率。本信托计划的认/申购费率为【1%】。 2、赎回费:委托人每笔份额持有时间不满36个月的或在临时开放日申请赎回的,需支付赎回费3%,赎回费归属信托财产。 3、转让手续费: 受托人有权按照如下约定向受益人(即转让方)收取转让手续费:(1)信托成立日起三个月内,转让手续费为[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0.4%];信托成立日起三个月后,转让手续费为[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0.2%] 。 4、信托报酬: 受托人报酬:以每日的信托财产总值为基础,0.95%/年。 浮动管理费:对超出年化收益率5%的部分收取15%的浮动管理费。 5、保管费:以每日的信托财产总值为基础,0.015%/年。 6、代销费: 固定代销费:以每日的信托财产总值为基础,0.08%/年 浮动代销费:对超出年化收益率5%的部分收取5%的浮动代销费。 二、该产品仅面向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定为【C5-C6】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及【E4】的机构合格投资者销售,请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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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信托项目具体信息以我公司的正式文件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400883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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