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风险等级 银监会新规整肃理财乱象

时间:2011-10-1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近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印发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约束,自20121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银行业理财产品呈爆炸性增长。银监会在今年6月末曾透露,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余额约2万亿元,而2010年末,这一数据为1.7万亿元。
  在理财产品余额和发行数量快速增长的背后,高息揽储、短融长投、欺诈销售等理财产品的“乱象”也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宣传销售文本管理、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销售内控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甚至存在一些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等情况,使客户合法权益和商业银行声誉受到损害,不利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办法》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另一方面,则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期望以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
  《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在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例如,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要求建立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制度。当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发生变化时,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将会受到影响。
    此外,《办法》还就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信息披露、不得进行高息揽储等问题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