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浙粤深获批试点地方债自主发行

时间:2011-10-24
(来源:新京报)
财政部10月20日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在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同时,财政部下发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办法》规定,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试点省市需提前两周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计划,并于发行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债券发行情况,且要及时披露发行结果。
今明两年地方债到期预计4.6万亿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刺激经济,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国务院决定,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列入省级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以国家财政部代发行的方式发行地方债券,并由财政部代为办理偿还手续。2009年至2011年,全国人大每年批准的地方政府债规模均为2000亿元。
自去年开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受到普遍担忧。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万亿元。而今明两年将迎来地方政府债务偿还高峰期,两年债务到期预计达4.6万亿元。与此同时,在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两年后,政府部门开始讨论“让地方自行发债”,即在部分东部发达省份,尝试介于中央代理发行和完全自主发行的过渡形式,在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地方自主发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