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机构准入条件放宽
时间:2011-06-22
(来源: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21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调整了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资格条件,《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关于注册资金的准入条件仍为原《办法》规定的2000万元,而在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中,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关于注册资金的准入条件为500万元。
《办法》调整了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资格条件,降低“非专业”条件,提高“专业”条件,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投资人;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
《办法》增加了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同时规定了增值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费用收取的方式,并明确了投资人自主选择的权利。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成果,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符合相关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与本国银行在互助基金分销上享受同等权利。因此,申请基金销售机构的商业银行包括在华外资法人银行。
这位负责人表示,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建设工作正在逐步推进,预计明年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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