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扩大至全国

时间:2011-08-24
(来源:北京商报)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两年之后,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于823日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通知》指出,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专家表示,此次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汇丰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屈宏斌认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将使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量急速上升,人民币或在2013年前成全球三大贸易结算货币之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国际贸易结算业务。该业务可以为境内企业规避汇率风险、节省汇兑成本、降低交易费用,方便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自20097月启动,20106月监管部门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到北京等20个省(市、自治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2011年上半年,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9575.7亿元,同比增长13.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