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放宽券商代销金融产品范围

时间:2012-08-24
(证券时报)
中国证监会8月23日发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放宽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范围。草案共21条,明确了代销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着重强调了证券公司的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做出了规定。
证监会在草案起草说明中称,经反复研究,草案规定可以代销的金融产品应当是国家有关部门(如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等)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例如,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
适当性管理是草案的核心内容。为保护客户利益,草案要求证券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保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草案要求,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出具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判断该金融产品适合该客户购买的依据,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草案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此外,草案还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