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期货交易条例 铺路原油国债期货

时间:2012-09-13
(上海证券报)
9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对期货交易行为做出进一步界定,并赋予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
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修改后的条例对期货交易的界定更加严格,同时删去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并赋予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职责。对于《条例》修改中关于完善期货交易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上也为国债期货、原油期货等相关产品创新进行了铺垫。
据了解,这次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关于期货交易所职责规定中的“保证合约的履行”修改为“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二是对《条例》关于“保证金”定义的规定作了修改;三是将《条例》关于结算的规定修改为“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其中,“保证金”定义修改为: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对此,接近监管层人士告诉记者:“在修改《条例》征求意见稿上报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就考虑到要为期货市场产品创新预留空间,这次条例修改通过,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债期货、原油期货等创新品种未来的上市做出了制度上的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