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信托·兴盛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时间:2012-01-30
“兴业信托·兴盛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于2012年01月18日结束,我公司组成清算小组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1、委托人:“兴业信托·兴盛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全体委托人。
2、受托人: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信托计划成立日:2011年01月19日。
4、信托计划资金:66,000,000.00 元。
5、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主要用于认购德丰华3期信托计划项下的一般受益权。
6、信托计划存续期:2011年01月19日-2012年01月18
二、信托事务处理情况
信托计划期内,我公司作为受托人,遵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依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未发生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利益、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三、信托计划收益情况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收益为人民币-9,418,502.16元。
四、信托计划支出情况
(一)信托费用
按照信托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的约定支付。具体信托费用情况如下:
1.保管人保管费
保管人保管费合计为人民币33,000.00元。
2.律师费
信托计划律师费为人民币10,000元。
上述2项合计,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费用为人民币43,000.00元。
(二)税费
受益人、受托人和投资顾问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当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它税费为人民币0元。
(三)受托人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受托人管理费。
受托人管理费按信托计划初始委托资金规模的0.5%/年计算,每月计提,到期支付。
计提公式如下:
每月应计提的受托人管理费 = 信托计划初始委托资金规模×0.5%×1/12。
受托人管理费合计为人民币330,000.00元。
上述3项合计,本信托计划的支出为人民币373,000.00元。
五、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率
信托计划净收益=信托计划收益-信托计划支出
              =-9,418,502.16 -373,000.00
              =-9,791,502.16 元
信托计划年收益率=(信托计划收益-信托计划支出)÷信托计划资金×365天÷信托计划存续天数×100%
                =信托计划净收益÷信托计划资金×365天÷ 信托计划存续天数×100%
                =-9,791,502.16÷66,000,000.00×365÷365×100%
                =-14.84%
六、受益人收益情况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益人信托利益包括:
(一)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交付的信托资金(其中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   44,000,000.00元,次级受益人信托资金22,000,000.00元)。
(二)信托净收益
1.优先受益人信托净收益
优先受益人信托净收益=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6.5%÷365天×信托计划存续天数=44,000,000.00×6.5%÷365×365=2,860,000.00 元
2.次级受益人信托净收益
次级受益人信托净收益=信托净收益-优先受益人信托净收益
=-9,791,502.16 -2,860,000.00
=-12,651,502.16 元
七、信托计划兑付情况
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2012年01月18日,我公司应于2012年02月06日前,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46,860,000.00 元,应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9,348,497.84 元。我公司将各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以转账方式,划入各受益人在信托合同中登记的银行账户内,同时将清算报告以挂号信方式送达各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我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本清算报告中各个定义的解释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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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2年01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