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教育宣传周 | 读懂“适当性”,做理性的投资者
读懂“适当性”,做理性的投资者
在金融市场产品日益丰富的今天,投资理财的选择越来越多,但风险也如影随形。
“三适当”原则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中的核心机制,其核心是: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何为“三适当”原则?
“三适当”原则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2025年第7号令,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中的核心准则。它要求金融机构:
产品适当:金融机构需基于产品结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资产流动性、到期时限等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产品进行科学风险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分为五个等级,如R1至R5),并确保其风险特征与目标客户风险偏好一致。
客户适当:金融机构必须通过风险测评问卷(涵盖年龄、职业、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期望、风险偏好和可承受的损失等等),全面评估您的风险承受能力与认知水平,并据此提供产品建议。
渠道适当:销售或服务渠道应具备相应资质,信息披露充分,流程透明,并匹配风险提示机制。禁止在未明确提示风险的情况下诱导购买。
案例一:测评拦截,避免损失
市场回暖时,投资者小王看中某只“高收益”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未立即销售,而是先进行风险测评。结果显示小王属稳健型,适配R1、R2级产品,而目标产品属R4级,明显不匹配。经工作人员解释,小王选择了更适合的低风险产品,避免了一次可能超出承受能力的投资。
案例二:错配的代价
王先生年近7旬,每月退休金5000元,却在销售人员推荐下,选中了一款“高收益”理财产品,于是未充分考虑自身年龄、家庭经济状况和自身收支等情况下,将大部分存款投资了该款产品,而销售人员也未进行强化提示,结果,这只产品的高收益也伴随高风险,导致王先生的养老钱亏损了,对其造成了很大的打击。
客户的权利与提示
金融投资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销售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如产品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购买产品所需资金与客户财务支付水平明显不匹配的;以及其他应认定客户与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适当性义务,如代客户评估、影响评估真实性、误导或诱导客户购买不具适当性的产品或向65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而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等。
投资前,牢记三点:
1.了解自己:明确投资目标、期限及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填写风险测评,拒绝“跟风投资”。
2.了解产品:仔细阅读产品合同,重点关注“风险揭示”、“免责条款”等,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产品信息,及时关注产品风险变动情况。
3.选择正规渠道: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远离使用“零风险”、“保本保息”等绝对化承诺的营销。
面对投资选择,多一分清醒:问清产品性质、理性评估自身需求、配合做好录音录像,妥善保管相关凭证。最适合您的产品,才是最好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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